白城广播电视台欢迎您!
白城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时间:2021-04-13 09:53:00 来源:白城市委政法委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我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白城市公安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的;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管辖定性等处理意见的;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不主动、不如实记录,不报告的;有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二)集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违规取保候审和逐利执法问题。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要求的;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受立案后不及时查处,以及违法受立案的;履行法定侦查职责懈怠,立而不侦、侦而不力,应该及时采取侦查措施不及时采取的;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或犯罪嫌疑人,不及时依法撤销、终止侦查的;对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的;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重新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接受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不够,对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立案、纠正违法通知不认真回复执行的;现有制度机制、考核评比指标不科学不合理,影响依法如实受立案的;弄虚作假,漏报、虚报、瞒报、篡改受立案统计数据,不如实统计上报的;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利用取保候审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取保候审后中断侦查,未及时移送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未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解除取保候审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未依法依规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造成案件长期搁置的;未按要求设立、使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违规收取、保管、没收、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截留、坐支、挪用、侵吞保证金,保证人不符合条件,人保、财保并用的;违反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机制要求,对受立案情况和取保候审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系统外流转案件,脱离流程控制,以及录入信息不全、错误、虚假的;有其他违规执法问题的。


(三)集中整治违法违规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集中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以“刑事优先”为由,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未在警综平台履行法律程序,采取线下受立案方式开展调查取证,逃避监督管理的;以涉嫌刑事犯罪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利用刑事执法手段,为经济纠纷一方收集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五)集中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问题的;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离任限制期内民警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六)集中整治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导致错案瑕疵案发生的;办案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的;机械办案,忽视社会效果,释法明理不到位,案结事不了的;导入法律程序后程序空转,有错误不纠正、有瑕疵不补正的;信访接待不规范、不负责,不登记信息、不出具文书、不及时答复的;领导包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案领导不了解案情、不研究化解措施、不推动问题解决的;其他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您可拨打12389或致信电子邮箱:zzwzgjbcga@163.com。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二、白城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整治内容(6种情形):(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打招呼、通风报信,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3)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4)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相互帮衬”,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5)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6)对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社会氛围的。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整治内容(16种情形):有案不立(1)对控告、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受理的。(2)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3)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4)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疏于监督、监督不力,甚至予以程序配合的。(5)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案件,不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系统,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6)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立案后不及时调查核实的。(7)对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的。压案不查 (8)立案后懈怠侦查,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侦查取证的。(9)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10)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不及时作出逮捕、起诉决定。(11)对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的。(12)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审查,或者立案后不及时调查核实的。有罪不究(13)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的。(14)重罪轻诉,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15)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等依法应抗诉而没有抗诉的。(16)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补充、追加起诉,或者不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三)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问题


整治内容(8种情形):(1)在减刑假释提请环节,对虚构重大立功、通过计分考核违规快速获得积分等实体和程序问题不调查核实的。(2)对“踩点”启动程序、顶格减刑等可能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甚至“纸面服刑”等情形不调查核实的。(3)对违规违法“减假暂”庭审、裁定(决定),没有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予以纠正的。(4)对其他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违规“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6)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7)审查监狱提请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卷宗、法院庭审和裁定,以及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8)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整治内容(4种情形):(1)检察人员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特别是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旅馆等行业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整治内容(2种情形):(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获取高额利息、大额回报;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的。(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或代理律师产生借款等不当经济往来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整治内容:(4种情形)(1)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检察人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3)检察官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4)检察人员利用离任前原职务身份和影响,腐蚀拉拢司法人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充当司法掮客的。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牵线搭桥,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6种情形):(1)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导致错案瑕疵案发生。(2)办案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在办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等专项活动过程中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没有保障专项活动落到实处。在清理化解信访积案和集中治理重复访工作中有为难情绪,工作积极性不高、敷衍塞责、矛盾上交,不会办理、办法不多。(3)机械办案,忽视社会效果,释法说理不到位,案结事不了。受理、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缺少持之以恒热情服务态度,存在急躁情绪。工作中缺乏耐心,方式方法刻板,对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掌握不全面,错误答复或者误导当事人。(4)导入法律程序后程序空转,有错误不纠正、有瑕疵不补正。控告、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办案不规范、不尽责,导致程序空转、矛盾上交、久诉不息,法律文书质量不高、没有积极回应当事人申诉焦点问题。(5)信访接待不规范、不负责,不登记信息、不出具文书、不及时答复。(6)领导包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案领导不了解案情、不研究化解措施、不推动问题解决。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您可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或拨打举报电话:0436—3258896。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院党组存在的问题。①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②对本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③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考核办法,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


2.法院干警存在的问题。①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三个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不及时填报、不如实填报、选择性填报违反“三个规定”情形。②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③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④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⑤违反《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情形。⑥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⑦不主动、不如实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近亲属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等情形。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突出问题


1.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2.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以“隐名”方式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5.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①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②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③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④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⑤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的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⑥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6.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①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②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③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7.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法院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8.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对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法院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聘用制等人员参照执行。


(三)重点整治违规参股借贷的突出问题


1.不如实报告本人违规参股借贷情况。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


3.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旅游等行业企业;以“隐名”方式违规参股、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投资入股国(境)外公司。


4.违规参与经营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违规获取高额利息;利用职权为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违规违法经营、获取不当利益充当“保护伞”,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扰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正常经营管理问题;插手、干预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涉诉案件;对反映法院公职人员牵涉“小额贷”问题的投诉举报不予查处、隐瞒包庇。


5.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6.以本人、亲属或者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


(四)重点整治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


5.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6.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五)重点整治审判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有案不立问题。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网上立案审核超期,立案审核不通过时不列明具体原因;诉前调解周期过长,诉前调解不成功案件不及时导入诉讼程序;对于有多个管辖法院的案件互相推诿;不能准确全面告知当事人立案材料有关要求,没有实现“一次办结”工作目标。


2.压案不查问题。违反规定严重超审限,民事案件久拖不决,刑事案件久押不决,执行案件久执不结,行政案件以协调为由变相延长审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3.有罪不究问题。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


4.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涉嫌违纪违法;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等。


5.违反执行期限规定,严重超期限执行;违反财产保全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违规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等消极执行行为;执行案款管理不规范、清理不到位;有财产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虚假报结的;滥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


(六)重点整治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到其他与原从事的法院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以及其他与原从事的法院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法院工作人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3.充当司法掮客。法院原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法院原工作人员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4.监管不到位。对在从业限制期内的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人员从业去向不了解、不掌握,未建立离职人员从业备查制度,未建立离职人员从业情况台账。


(七)重点整治涉诉信访问题


1.机械办案,忽视社会效果,释法明理不到位,案结事不了。


2.导入法律程序后程序空转,重程序办结,轻实质化解,有错误不纠正、有瑕疵不补正。


3.信访接待不规范、不负责,不登记信息、不出具文书、不及时答复。


4.领导包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案领导不了解案情、不研究化解措施、不推动问题解决。


5.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不规范、信访责任倒查机制不健全。


6.其他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八)重点整治司法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隐形变异新问题,如办案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文风会风不实、工作落实上的形式主义等问题。


2.司法行为不规范,对待当事人和律师作风简单粗暴、工作中存在冷硬横推和慵懒散奢等问题,以及见法官难、执行到位难、消极执行等新“难”题。


3.庭审不规范,无正当理由更改开庭时间,庭审迟到早退、使用手机、着装不规范以及人民陪审员选用不符合规定等问题。


4.合议走过场,主审法官不如实向合议庭汇报案情,其他合议庭成员不认真阅卷、不认真评议,合议记录不真实、不准确,后补合议记录等问题。


5.审判作风不扎实,办案质量粗糙,裁判文书出现低级错误,判后答疑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问题。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如您发现人民法院存在上述问题,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监督渠道为:


1.诉讼服务热线:12368;


2.举报电话:0436—3258016,0436-3258011;


受理举报时间:


5月1日前,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5月1日后,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3.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投诉举报箱。


四、白城市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配套措施滞后,未建立上下一体的强制填报、信息直报功能的信息平台。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违规参股或者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有目的向管理对象借款;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三)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法违规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四)重点整治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五)重点整治公证、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核查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鉴定人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甚至虚假鉴定。


举报电话:0436—3569015


联系人:褚文伟


五、白城市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委机关干部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查、存在的整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4.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委机关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6.调查研究蜻蜓点水、走过场,不愿意到条件艰苦、问题和困难多的基层单位调研指导的;7.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到位,对损害政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问题查纠不彻底,致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有发生的;8.对基层政法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困难解决力度不够大,在警力配备、办公设施改善和人员编制等方面关注不够、解决办法不多、统筹协调不力的;9.能力素质与工作岗位需要有差距,不会抓、不敢抓、不想抓落实,工作不主动、效率低。


(五)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推进不力问题


1.组织统筹不够,甘当数据“统计局”,不主动研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2.压力传导不够,推动政法单位落实领导包案、首访负责、积案攻坚等工作不到位;3.推进改革不够,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推动政法单位落实依法导入、纠错补正、依法终结等改革措施不到位。


白城市委政法委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请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联系电话:0436—3357026。


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45号

白城广播电视台版权所有
吉ICP备2022000140号
Copyright baicheng Group.All Rights.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36-3677859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广电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