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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扶贫政策

时间:2019-06-06 09:37:01 来源:白城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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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享受对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享受标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申报程序: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后两个月内,将确定的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以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


(二)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

    

    享受对象: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困难的资金。

    享受标准:补助资金支持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发展;支持民族医疗、卫生建设;用于民族语言、民族古籍专项研究整理;用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方面;用于民族政策宣传及民族重要活动;用于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用于扶持少数民族特困户生产生活补助;解决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用于处理解决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和敏感性问题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开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民族事务方面的重点支出。

    申报程序: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已分配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将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加快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补助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的,市县财政要按规定及时交回省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但尚未支出的,同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收回统筹使用。

    政策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党群〔2018〕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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