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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未制定应急预案,一案双罚!

时间:2024-09-03 15:48:02 来源:吉林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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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2023年6月13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接群众举报,反映某木材加工企业“存在无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6月25日,行政执法部门两名执法人员带领工贸专家就群众举报情况进行核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不利于公司应急救援准备和应急救援的开展。针对该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前,行政执法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问题隐患已全部整改到位。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事故应急救援来说,事故发生单位处于最直接的地位,应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事故抢救。为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紧张有序地开展,客观上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应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木材加工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说明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应依据本条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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